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干部考核机制,全面评价中层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监督、激励作用,推动学校中层干部践行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注重实绩;坚持年度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个人业绩考核与集体业绩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政治素养、领导才能、实干担当、工作绩效、廉洁自律、作风形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政治素养:主要考核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等。
领导才能:主要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等。
实干担当:主要考核实干精神和担当表现。包括立足岗位,提高站位,胸怀大局,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勇挑重担,言必行、行必果、干必成等。
工作绩效:主要考核履行职能和服务中心工作的实际成效。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特色和亮点,尤其侧重于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完成情况及成效,在承担学校重点工作中取得的突出业绩等。
廉洁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清正廉明、以身作则、勤俭节约,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作风形象:主要考核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
三、考核机构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四、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五、考核程序
1.个人提交总结
个人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上传至学校OA办公系统供全体教职工提前阅览。
2.报送年度考核登记表
填写学校《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至党委组织部,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zzb@jsfpc.edu.cn。
3.现场测评
召开述职测评大会,校领导、同行、教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进行现场测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计90、80、70、60分。
4.数据统计
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按考核赋分规则共同汇总统计测评数据。具体赋分规则为:
(1)校领导测评得分为K1、同行测评得分为K2、教职工代表测评得分为K3。
(2)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得分为K4。二级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即为该单位(部门)中层干部个人业绩考核得分(兼任多个岗位的中层干部,以主岗位业绩为准)。
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K=K1×25% + K2×15% + K3×10% + K4×50%。
5.结果确定
(1)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同类人员中排名前50%或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综合得分在60-75分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2)“优秀”等第人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分别在二级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直属机构)、党务干部和行政干部、中层正职和副职中进行分配。
(3)考核材料、数据汇总后,由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核确定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等次。
(4)对确定为“优秀”的中层干部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公布。
6.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担当、治理庸懒。
(1)对在推进本单位(部门)和服务全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优先培养使用。
(2)中层干部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7.其他
(1)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评定为 “优秀”,不占本单位(部门)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担当作为精气神不足,工作实绩不突出;组织领导能力不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学校通报批评或责令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应当确定为“不合格”: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不胜任职责要求,造成重大失职失误;抓工作不严不实,敷衍塞责、慵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
八、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