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1-04-30浏览次数:129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来校视察、指导及督查;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学校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秉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文明规范、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确保热情、周到、节俭、高效。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先审批、后接待。公务接待前,由牵头部门负责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职务、接待人数、时间和公务活动内容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公函需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来访时间、行程、来访人员等。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等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须做好电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邀请专家、领导来校指导工作、学术交流、合作洽谈等公务接待需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范围。牵头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

第八条 公务接待本着务实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宴请。同城之间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餐的,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牵头部门必须首先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正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接待用餐原则上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严格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饮场所。大型会议接待用餐可以安排在住宿宾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如需要安排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必须首先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住宿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住宿用房以普通单间、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豪华酒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房间不摆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如有出行活动的,要合理统筹安排活动行程,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日常工作。应尽量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并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所需安排的活动场所、考察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展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原则上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工作无关的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严格遵循“一事一表”原则,一次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同时报销,不得拆分。接待活动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等、对方单位公函、邀请函、电话记录、会议通知或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公务接待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对公务接待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牵头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把报销关, 学校纪委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接待对象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人员名单

姓  名

单位、职务

姓  名

单位、职务

用餐标准

/

用餐

人数

用餐地点

陪餐人员

名    单

部门负责人

签  字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住宿审批单

接待对象

接待事由

住宿时间

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

住宿标准

/

住宿人数

住宿酒店

部门负责人

签  字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