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20浏览次数:13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参照《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干部队伍整体功能。

2.原则上,中层干部任职到57周岁,副科职干部任职到55周岁;在中层干部和副科职干部换届时,新任职岗位不能任满2年的不再继续聘任。

3.经过规范性流程后,原则上有过管理经验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可以直接聘任为中层正职干部;有过管理经验的副教授,可以直接聘任为中层副职干部(管理经验主要指具有担任教研室、党支部及其它管理岗位负责人经历)。一般情况下,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和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为双肩挑岗位。

4.管理类干部提拔使用,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任职满3年,并具有2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

5.管理类干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或6年,一般应轮换岗位;与经济活动联系紧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

6.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干部选拔任用具体规程详见《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苏食院委发〔202221号)。

二、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普遍性与精准化相结合,扎实开展分层、分类专题教育培训,采用讲座(报告)式、交流研讨式、网络学习式、现场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尽快适应学校高质量快速发展需要。详见《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苏食院委发〔202351号)。

三、考核评价

干部考核必须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既注重工作实绩也关注师生感受;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干部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详见《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施意见(修订)》(苏食院委发〔20245号)。

四、监督约束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不同层级干部进行监督约束。

五、退出岗位

(一)退出条件

1.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中层干部;

2.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副科职干部;

3.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中层干部和副科职干部。

(二)退出程序

达到退出岗位年龄条件,或因身体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个人自愿申请退出岗位的,经党委研究同意批准。

(三)退出安排

1.双肩挑干部回到业务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鼓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中层业务干部转为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

2.对于从事管理岗位的中层干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巡察员、教学督导员、就业专员等岗位(工作职责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不占所在部门(单位)岗位职数。

3.退出岗位的中层干部根据自身情况双向选择,组织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4.副科职干部由原所在部门(单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四)退出管理

1.根据新聘岗位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

2.遵守工作纪律,纳入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考核;

3.履行岗位职责,享受相关待遇,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按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待遇

1.到龄退出现职的中层干部,岗位工资不变,完成新聘岗位的工作任务,聘在管理岗位的,校内岗位绩效按照本人退出现职前所聘岗位的下一等级标准执行,聘在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校内岗位绩效按照新聘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因身体原因或55周岁之前主动辞职的,岗位工资与相关绩效,执行到龄退出标准3年,3年后按新聘岗位执行。

2.其他原因退出现职的中层干部,岗位工资不变,完成新聘岗位的工作任务,校内岗位绩效按照新聘岗位的等级标准执行。

3.退出现职的副科职干部,岗位工资不变,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校内岗位绩效按照原岗位等级执行。

4.所有退出现职的管理人员,新聘岗位任务按学校岗位聘任管理规定执行。中层干部在退休前涉及工作量减免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相关说明

1.校领导、党委委员和纪委副书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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